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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債時債務人威脅債權人怎麼辦

債務債權 閱讀(2.89W)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從法律的角度上看也並無道理,債務人應當承擔清償債務的義務。但是在實際生活中時常會出現債權人在進行討債時,債務人威脅債權人的情況。影響到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時,應該怎麼辦呢?接下來,關於討債時債務人威脅債權人怎麼辦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供大家瞭解。

討債時債務人威脅債權人怎麼辦

一、討債時債務人威脅債權人怎麼辦?

討債時債務人威脅債權人時,債權人可以依不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判進行解決。

(一)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

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

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二)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三)如果擔保人或保證人,可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

二、相關規定

(一)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和參與分配

1、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2、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3、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採取的執行措施如係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後進行。

4、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說明執行情況。

5、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式,主張優先受償權。

6、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後,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7、被執行人的財產分配給各債權人後,被執行人對其剩餘債務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繼續依法執行。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討債時債務人威脅債權人怎麼辦的相關資料,在實際生活中如果在討債時遇到被債務人威脅的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訴訟解決。同時在討債時,儘量採取合法的途徑和方法,減少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荊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