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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債時找不到債務人怎麼辦

個人債務 閱讀(1.71W)

債權人在討債時要謹防找不著債務人以及訴訟時效已過的情況。找不著債務人將會妨礙債權人實現債權,而如果債務已過訴訟時效,就意味著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對於債權人來說,一旦在討債時找不到債務人怎麼辦,或者債務已過訴訟時效怎麼辦呢?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介紹。

討債時找不到債務人怎麼辦

一、討債時找不到債務人怎麼辦

現在很多人為了逃避債務,就像消失了一樣,這給討債的帶來很大難度。上債權人在遇到這種情況下您可以通過下面兩種途徑進行討債。

第一條途徑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

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第二條途徑是,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

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二、借款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怎麼辦

1、爭取債務人自願還款。

按照民法理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消滅的僅僅是債權的強制執行力,並沒有喪失受領力和保持力。超過訴訟時效後如果債務人自願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後,不得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

但是,當債務人償還部分債務後又停止履行債務,則應將債務人的履行視為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事由,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意味著債務人對此筆債務的認可,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論債務人是否意識到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2、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復(1997)4號文中指出,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但是這條解釋沒有說明債權重新獲得保護的理由。

雙方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後達成還款協議的,視為對此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3、債務人簽收催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1997)7號文中指出,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的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

該條解釋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但對於債務人的範圍可能會出現爭議,該規定中的債務人應當包括債務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根據上文內容,我們瞭解了有關“討債時找不到債務人怎麼辦”以及“債務已過訴訟時效怎麼辦”等問題的詳細情況,也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實踐中,債權人討債時,如果找不到債務人,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具體的程式則與一旦的債務官司有所區別。而如果債務已過訴訟時效,債權人就要及早採取措施來延長訴訟時效或中斷訴訟時效,使訴訟時效重新計算。這些都離不開相關證據的依持。因此,您在討債時一定要重視對證據的收集,如果您不知道該收集哪些證據,不妨向債權債務律師諮詢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