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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部分債權人讓其他債權人受損怎麼辦?

債務債權 閱讀(1.33W)

一、相關法律規定:

債務人部分債權人讓其他債權人受損怎麼辦?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9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

在《擔保法司法解釋》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釋出過法復(1994)2號司法解釋,該批覆認為“在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而使債務人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該抵押協議無效”。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在執行程式中直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2)2號批覆而否認相應抵押的效力的問題。從針對範圍來說,該批覆針對的是全部財產的抵押,範圍要小於擔保法司法解釋,但在限制抵押的力度上,批覆沒有以“惡意串通”為要件,所以打擊面要大一些。《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9條對該批覆作了進一步修改,在判斷抵押是否有效上更加謹慎和合理。

二、其適用要件是:

1、債務人存在多個普通債權人;

2、抵押發生時多個債權的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對多個債權人均有清償義務;

3、債務人與享有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惡意串通行為;

4、債務人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

5、債務人因該筆抵押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

三、相關解釋:

上述五個要件中,核心要件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惡意串通的構成要件是:一是債務人對多個債權人均有清償義務;二是債權人明知債務人對多個債權人有清償義務,仍接受債務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

上述規定是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認為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約定抵押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而該債權人又借行使抵押權之便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構成權利濫用,因而該債權人的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

以上就是小編就債務人部分債權人其他債權人權益受到損害問題給出的相關解釋。特別注意的是,要符合“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的條件才能符合有關規定,其他四個適用條件也缺一不可,特別是要債務人存在多個債權人,並且要將部分或全部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其次在判斷抵押是否有效上一定要小心謹慎,考慮周密後其他受損益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抵押效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邵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