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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債務債權 閱讀(1.9W)

合同當中的擔保人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是可以行駛自己的先訴抗辯權的,這是我國法律通過連帶責任制約保證人的同時,又賦予了保證人自我保護的相關權利。多數保證人都只知道自己簽了保證合同以後的法律風險,可是對於先訴抗辯權這一法律名詞很多人甚至聽都沒有聽說過。所以身為合同當中的保證人也有必要了解一下,先訴抗辯權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先訴抗辯權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先訴抗辯權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先訴抗辯權的概念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和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然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只適用於一般保證,對於連帶保證責任而言,由於連帶責任保證的性質使得債務人保證人對主債務的履行無先後次序之分,保證人與債務人屬於同一次序,保證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沒有先訴抗辯權。而在一般保證中,主債務履行期限屆至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只能先請求債務人履行,此時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清償次序有先後之分,其中債務人是第一次序,保證人為第二次序。所以,先訴抗辯權只存在於一般保證中。

二、合同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先履行抗辯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是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有一定的關聯性。一單務 合同不發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問題。當事人互負債務,如果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也不發生先履行抗辯權。此外,兩項債務間應當有對價關係。如果沒有對價關係, 也不存在先履行抗辯權。

2、當事人履行有先後的順序。先履行抗辯權的當事人履行有先後順序之分,此為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最大區別。“先後順序”是依當事人合同的約定或者法 律的規定,或者根據交易習慣而確定先後順序。飛只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的,後履行的一為當事人才享有先履行抗辯權

3、須有先履行合同債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此為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條件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其實質上是 對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抗辯,是在不終止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採取的有利措施,既可以防止自己在 履行後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又可降低成本。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先交貨、後付款”或“先付款,後交貨”,均有履行上的先後順序,若應當先履行義務而未履 行,實為違約,則後履行當事人即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4、須為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若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不可能被履行了,則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已失去意義。

先訴抗辯權主要是指在債務清償的順序當中,債務人如果發生了違約,拒絕清還自己應該承擔的債務,債權方應該在第一時間到我國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其次才能夠追究保證人的法律責任的,如果債權人直接跳過債務人來起訴保證人,保證人可以依法履行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