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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該如何退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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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該如何退還彩禮

由於結婚彩禮錢屬於我國的傳統習俗,大部分地區仍保留結婚送彩禮的風俗。但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往往會因為退還彩禮的問題而發生糾紛。那麼實踐中究竟該如何退還彩禮呢?退還彩禮時又需要注意什麼?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一一為您解答。

一、離婚如何退還彩禮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第32號)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產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最高人員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退還彩禮要注意的事項

1、此處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一般是否都限於婚前?如果是婚後給予,那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贈與均為共同財產,除非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因此,結合這一規定和習俗的常態,把彩禮理解為婚前較好。

2、彩禮如何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結婚的,原則上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已經結婚的,原則上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援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3、訂立男女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仍應保護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雙方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表明雙方已經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但是,在我國,由於各地的風俗習慣不一樣,在廣大的農村地區,人們更看重的是舉行婚禮這一儀式。如果雙方確未共同生活,既沒有履行夫妻之間的實質權利義務,也無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則應當考慮此類案件的現實情況。因此,訂婚男女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並未共同生活的,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仍然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4、“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第三種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困難和相對困難之分。所謂絕對困難是指實實在在的困難,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當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該條規定的本意應該以絕對困難作為標準進行規定的。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男方要求女方退還彩禮的,必須具有法定的情形,否則的話主張是不會得到支援的。同時在返還彩禮的過程中也有一些需要當事人注意的地方。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