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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欠債被別人起訴怎樣處理?

債務債權 閱讀(1.47W)

一、如果欠債被別人起訴怎樣處理?

如果欠債被別人起訴怎樣處理?

欠別人錢,被起訴,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還談不上後果,如果在法院判決生效後拒不履行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1、原告起訴後,應當積極應訴,爭取對自己有利的判決;

2、如果法院判決對自己不利,在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儘快履行;

3、法院判決生效後,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照,法院會依法查封、凍結被執行的財產;

4、如果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將影響被執行人的日常生活,比如不能乘坐高鐵等;

5、最後,被執行人可能因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文書而被判處刑罰。

二、欠債不還被起訴流程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影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影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提交因糾紛提起的訴訟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我國的經濟糾紛以及借貸糾紛的案件隨著我國近年來社會經濟的發展,數量也在不斷的增加,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索要債務的規定,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