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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要注意防範的風險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2.74W)

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近年來,民間借貸也漸漸興起,人們相互間借貸用於買房、做買賣等情形越來越常見。但我們在進行借貸時,一定不要忽略了風險。那麼,民間借貸要注意防範的風險有哪些呢,換言之,民間借貸中有哪些風險是需要防範的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說明。

民間借貸要注意防範的風險有哪些

一、民間借貸要注意防範的風險有哪些

(一)債務人信用的風險

關於債務人的身份問題,有兩點值得注意:

1、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並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

2、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付款在內的民事行為的。如果債權人不對債務人的身份加以明確的話,就有可能出現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二)借款用途的風險

在民間借貸中要注意惡意借貸的問題,也就是借款人籌集資金所指向的物件為非法用途的借貸關係。對於這種借貸關係,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該行為因為違反了國家法律,也被確認為無效。

(三)損失利息的風險

利息風險包括沒有約定利息、約定的利息超過有關規定、約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規定等、約定利息要合法。借貸關係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為了賺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約定也是受到國家相關法律的調整。借貸雙方要注意下面幾個問題: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標準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其利率標準。

3、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

4、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四)擔保風險與防範

如果擔保主體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職能部門或者法人的分支機構,那麼這些擔保主體就可能不具備合法的資格。

向擔保人主張權利注意擔保期間,不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期間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約定不明的為兩年。

二、民間借貸中有哪些風險是需要防範的

(一)對於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首先考慮對方的信用程度和償還能力,選擇那些有還款保證或來源且信譽良好的人。同時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千萬不能將錢借給從事非法經營或活動的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買賣毒品或販賣槍支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於違法借貸,其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二)對於借款人來說,不要超能力舉債。而對於貸款人,如果是利用借貸進行投資的,借款的數額要以借款人的信譽、所借款項的用途及其盈利前景來定。

(三)民間借貸期限不能無限制。要認真權衡收益與風險。若是該筆借款利率較高,且長期限對於借款收回的影響不是很大,就可將借款期限定得長一些。反之,則要選擇短期限。

(四)民間借貸還要考慮什麼人給借款人提供擔保,是否有信譽,是否有代償能力。如果借款人有財產作抵押或質押,這樣是最安全的措施,但要到有關部門進行法律登記。這樣才能有保證。

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目前電子證據已得到法律的認可並在實踐中廣泛應用,將電話錄音或簡訊作為證據不失為一個好辦法,可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借條的作用。但是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以及證據的問題對於普通百姓而言還是比較專業的,因此,如果您在借貸過程中遇到糾紛,建議您還是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後再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