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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範民間借貸風險

債務債權 閱讀(1.18W)

一、民間借貸中有哪些風險

如何防範民間借貸風險

(一)債務人信用的風險

關於債務人的身份問題,有兩點值得注意:

1、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並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

2、如果借貸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貸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付款在內的民事行為的。如果債權人不對債務人的身份加以明確的話,就有可能出現借貸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二)借貸用途的風險

在民間借貸中要注意惡意借貸的問題,也就是借貸人籌集資金所指向的物件為非法用途的借貸關係。對於這種借貸關係,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出借人明知借貸人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而借貸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該行為因為違反了國家法律,也被確認為無效。

在實踐中,往往有些借貸人籌集資金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出借人則也往往牟利心切,未注意審查借貸人借貸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貸是為其非法活動提供資金的仍盲目出借。但是,如經司法機關查實,是可以依法沒收出借的款項,並可對違法借貸的雙方處於罰款,拘留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更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對出借人來說是得不償失的。

(三)損失利息的風險

利息風險包括沒有約定利息、約定的利息超過有關規定、約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規定等、約定利息要合法。借貸關係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為了賺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約定也是受到國家相關法律的調整。借貸雙方要注意下面幾個問題: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標準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其利率標準。

3、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四)擔保風險與防範

如果擔保主體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職能部門或者法人的分支機構,那麼這些擔保主體就可能不具備合法的資格。

總之,在目前有關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個人誠信體系還沒有真正建立的情況下,民間借貸的風險主要還是集中在出借人身上。只要出借人在借貸過程中注意上述幾個問題,就能做到有效的防範和化解風險,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怎樣防範民間借貸風險

1、對於他人提出的借貸要求,出借人務必首先考慮對方的信用程度和償還能力,選擇那些有還款保證或來源且信譽良好的人。同時要問明對方的借貸用途,千萬不能將錢借給從事非法經營或活動的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貸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買賣毒品或販賣槍支等非法活動而仍借貸的,則屬於違法借貸,其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2、對於借貸人來說,不要超能力舉債。而對於貸款人,如果是利用借貸進行投資的,借貸的數額要以借貸人的信譽、所借貸項的用途及其盈利前景來定。

3、民間借貸期限不能無限制。要認真權衡收益與風險。若是該筆借貸利率較高,且長期限對於借貸收回的影響不是很大,就可將借貸期限定得長一些。反之,則要選擇短期限。

4、民間借貸還要考慮什麼人給借貸人提供擔保,是否有信譽,是否有代償能力。如果借貸人有財產作抵押或質押,這樣是最安全的措施,但要到有關部門進行法律登記。這樣才能有保證。

除此之外,證據向來都是決定訴訟勝敗的關鍵。民間借貸糾紛主要的證據就是借條,在訴訟中,除非一方能證明該借條是通過不合法方式取得,否則持借條一方的還款主張得到法官支援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在借貸時應儘量讓借貸人出具借條。當借條不慎遺失或未寫借條,而對方以此否認借貸關係時,要注意採取有效辦法以取得證明借貸關係的憑據。

現實中不管是向私人借貸,還是想金融公司、銀行借貸,多少都會產生一定的風險,而要是當事人不能正確的處理這些風險,就有可能導致自身利益受到損害。當然,要想防範風險的發生也不是不可能,針對不同的風險,具體的方法措施不同,上文就是對防範民間借貸風險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