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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將其債務轉讓給第三人

債權債務轉讓合同 閱讀(3.26W)
債務人將其債務轉讓給第三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債務人將其債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1、須有有效債務存在。



    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轉讓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轉讓合同,也不發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債務,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轉讓,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生轉移的效果。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擔。



    2、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



    司法實務中通常認為下列債務不具有可轉讓性:



    1)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絡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



    3)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



    3、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4、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的同意。



    只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倘若合同義務受讓人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麼債權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實現。因此,《合同法》明確要求“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