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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義務轉移和第三人履行債務有什麼區別?

合同糾紛 閱讀(1.09W)

1、性質不同

合同義務轉移和第三人履行債務有什麼區別?

債務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包含兩重債務關係,一個是原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原生性債務關係;二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次生性債務關係。在這兩重債務關係中,第三人與原債權人無任何債務關係,其只對原債務人負有義務。而債務的轉移中間依然只有一種債務關係,那就是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關係。

2、生效的要件不同

第三人的代為履行為債權人實現利益增加了一定的保障,有利於債權人的實現,故不須債權人同意。而債務轉讓使得原債務人免責,因而受讓人履行能力對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至關重要,故其生效必須經債權人同意。

3、法律後果不同

債務轉讓在債務人轉移義務後,第三人(受讓人)成為合同關係的當事人,如果債務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而不能要求原債務人履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債權人只能要求原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所謂債務轉移是指合同義務的轉移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提出權利請求,第三人應對自己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承擔法律責任。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了債務轉移的特徵,即: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了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轉讓義務時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在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而不能向原債務人請求承擔民事責任。

而第三人代為履行,又稱履行負擔,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與債務人協議,由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義務,第三人並未取代債務人的地位,債權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義務,債務人也應對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承擔責任。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了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的法律特徵,即:第三人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義務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義務的協議;第三人是合同的履行主體,不是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應由債務人承擔責任。

第三人代為履行義務與債務轉移的區別在於:一是訂立協議的主體不同。債務轉移是債務人或債權人與第三人訂立協議,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第三人代為履行是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協議,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二是對履行人要求不同。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係當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直接請求第三人代為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債務人,那麼債權人便不能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時,當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對第三人的履行不適當的行為,仍由債務人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

對於債權人來說,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第三人不履行的違約責任。三是法律關係不同。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如果是債務的全部轉讓則第三人將完全代替債務人的地位,債務人將退出該合同關係,原合同關係將消滅。若使部分轉讓,第三人也將加入合同關係成為債務人。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合同的債務人,對於債權人只能將第三人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當事人。

無論是合同合同進行轉移,還是將債務轉給第三人,首先必須要交由原合同簽署人或者是原債務人的同意,才能夠進行轉移。一般來說,債權人只能夠將第三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作為輔助忍,而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其她的責任和義務還是需要有原簽訂方來進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