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債務重組的主要方式及法律性質

債務債權 閱讀(5.96K)

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本文為大家帶來債務重組的主要方式及法律性質的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債務重組的主要方式及法律性質

債務重組的主要方式

1.以非現金(包括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下同)資產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

2.修改負債條件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包括延長還款期限、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減少本金等。

3.債務人通過發行權益性證券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但是,以發行權益性證券用於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只有在滿足《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後才能發行新股。

4.以以上三種形式組合的方式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

通常情況下,債務人與債權人通過以非現金資產、發行權益性證券、修改負債條件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後,債權人對債務人會作出部分讓步,以便使債務人重新安排財務資金,或得以清償債務。因此,如果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或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大於債務人應償還的債務,則債權人沒有在債務重組

過程中作出讓步,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不視為是一種債務人發生暫時性財務困難而進行的債務重組。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專案中分別反映:“期貨會員資格投資”包括在“資產負債表”中的“長期股權投資”專案內:“期貨損益”在“利潤表”上單列專案反映;企業年度內申請退會、轉讓或被取消會員資格而收回的會員資格投資,應作為投資活動,在“現金流量表”中反?場?另外,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應當披露“期貨會員資格投資”、“提交質押品的帳面價值”以及“持倉合約的浮動盈利”等。

債務重組的法律屬性和意義

債務重組從本質而言,是一項法律活動,其是旨在通過一定的方式改變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人)之間原有債權債務合同關係的過程。例如,以資產清償方式進行的重組,是債權人與目標公司變更債權、債務合同並依約履行的行為;以債權轉股權方式的重組,將債權人與目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合同關係轉變為股權投資關係;以修改債務條件方式進行的重組,則是對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原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變更。至於在法院主持下達成的重組協議及其履行過程,其法律屬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一方面,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重組這一締約過程的核心是雙方間重新進行的債權、債務確認。而該確認本身就體現著新的法律關係的產生。

與同樣具有消滅債權債務關係功能的破產程式相比,困難債務重組體現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談判與協議的過程, 法律干預程度較低,與破產程式的 “法定準則” 及“司法主導” 兩大特徵形成鮮明的對比。但是,債務重組既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活動,也應當貫徹、體現法律對締約過程所要求的平等、自願、互利諸原則,以均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於債務重組本身意味著債權人作出了讓步,遭受一定的利益損失,這就更需要人們關注如何在這一協議過程中實現利益均衡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