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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下落不明如何討債

個人債務 閱讀(3.06W)

一、欠款人下落不明如何討債

欠款人下落不明如何討債

現實生活中,債務人為達到惡意逃債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現象經常發生,由於受訴訟時效的制約,往往會給債權人主張權利帶來很大困難。對於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兩條途徑追計欠款。

第一條途徑是, 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第二條途徑是, 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第三條途徑是,如果擔保人或保證人,可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

二、債務人去世了債務怎麼追討

通常公民所欠稅款或債務,並不因公民的死亡而消失,一般由死亡者的財產繼承人在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承擔。

財產繼承應該是全面的繼承,既繼承財產,也繼承財產方面的義務,這種繼承又稱“概括繼承”或“總括繼承”。所以,在公民死亡後,死者的遺產繼承人應負責代替死者交稅或償還債務。至於交納或償還債務的數量,繼承法規定,以遺產的實際數量額為限,即採用限定的原則。超出部分,繼承人不負責償還,這和舊時盛行的“父債子還”是不一樣的。繼承人如果是兩人或多人,則根據各人繼承財產的多少按比例分擔被繼承人所欠稅款和債務,也可先清償稅款、債務,再分配遺產。

在處理死者生前所欠稅款和債務時,應當注意不要把家庭應納稅款和所欠債務與死者遺留財產義務混為一談。

債權人都要了解怎麼討債的問題,以便能夠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債權。如果您有遇到欠款人下落不明或去世的情況,但是您對於怎麼討債的問題還是不太瞭解時,建議您諮詢債權債務方面的專家律師,以便能夠有效地收集到合法有效的討債證據,避免非法討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