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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有留置權的合同是

債務債權 閱讀(2.46W)

關於留置權的法律知識,本站有專門的文章介紹過一部分,大家對留置權含義應該有了一定了解,大家在維護自身權益使用留置權時要特別注意不享有留置權的合同是哪些,可能很多朋友不是很清楚,小編在這裡具體闡述下留置權的使用範圍。

不享有留置權的合同是

一、債權人不享有留置權的合同是哪些?

留置權可適用於加工承攬合同,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築安裝承包合同,保管合同,運輸合同中的貨運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委託合同和信託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基本不可以採取留置權。

二、留置權使用範圍

留置權在我國民事活動中的適用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留置權可適用於加工承攬合同。按照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應當用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繕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應當接受承攬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如果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給付報酬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折價或變賣,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用後,剩餘的返還給定作方。當然,有的承攬合同採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彌補承攬人損失時,還可以適用違約責任,追索定作人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第二,留置權可適用於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築安裝承包合同。按照建築安裝承包合同,建築安裝單位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與建設單位約定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按時提供必要的技術檔案資料和其他工作條件,驗收已完成的專案並給付報酬。如果建築安裝單位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後,建設單位不給付報酬達一定期限,建築安裝單位可對建設專案實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權。當然,由於建築安裝承包合同具有極強的計劃性,建築安裝單位在行使其留置權時,注意不能與國家計劃相沖突,否則不能行使。

第三,留置權可適用於保管合同。根據保管合同,保管人為存貨人保管財產,保管合同終止時,存貨人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報酬。如果存貨人拒絕支付報酬達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對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權,將保管物折價或變賣,以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清償其保管費。

第四,留置權可適用於運輸合同中的貨運合同。按照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應將託運的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並交給收貨人,託運人應當給付規定的運輸費用。如果承運人將託運的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託運人在一定期限內始終不給付運輸費用,那麼承運人可將託運的貨物留置,折價或變賣求償。

第五,留置權可適用於財產租賃合同。按照租賃合同,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給付報酬並於使用(收益)完畢後返還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時交納租賃費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賃合同的同時留置承租人的相應財產。

第六,留置權可適用於委託合同和信託合同。按照委託合同和信託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一定的委託事務,委託人應補償受託人因完成委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並給付一定報酬。如果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後,委託人不履行其義務達一定期限,受託人可將其佔有的委託人的物品或有價證券留置,從中求償。

從上面的內容可以看出來,留置權並不是使用於所以合同,在除上述六種合同以外,留置權並沒有什麼法律效力。因此,大家如果處理涉及到留置權問題的事情的時候,要特別注意留置權使用範圍,不享有留置權的合同是哪些,要依照法律規定處理問題,遇到不懂得問題可以線上諮詢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