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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有留置權的合同

債務債權 閱讀(2.65W)

留置權是債權人所享有的一種合法的權利,通過這一權利,債權人可以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並享有對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但是,並不是所有合同中的債權人都享有留置權,我國法律對留置權還有有很多的規定的。那麼不享有留置權的合同有哪些呢?現在,本站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了解。

不享有留置權的合同

一、不享有留置權的合同

留置權可適用於加工承攬合同,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築安裝承包合同,保管合同,運輸合同中的貨運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委託合同和信託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基本不可以採取留置權。

二、留置權的適用範圍

《民法通則》第89條第(四)項規定:“按照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根據這一規定,留置權只有在法律對其有直接規定時才能適用,如果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留置權這一擔保形式,則不能適用。筆者認為這一觀點值得商榷。綜觀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只有《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等少數幾個法律規範規定了留置權這一擔保形式,而大量的本可以適用留置權的法規,如《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國內貨物運輸規則》、《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等,都未對留置權作出具體規定。如果以法定作為留置權適用的必要條件,那麼就大大縮小了留置權的適用範圍,這與我國經濟生活的複雜多樣是不相稱的。筆者認為,為了充分發揮留置權在實踐中的擔保作用,在法定留置權之外,還應有約定留置權,即債權人與債務人可在合同中約定,只要具備了留置權成立的一般要件(債權人實際佔有留置物;債務人未履行因留置物所生之債務達一定期限),債權人便可行使留置權。這樣,留置權在我國民事活動中的適用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

1、 留置權可適用於加工承攬合同

按照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應當用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繕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應當接受承攬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如果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給付報酬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折價或變賣,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用後,剩餘的返還給定作方。當然,有的承攬合同採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彌補承攬人損失時,還可以適用違約責任,追索定作人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2、 留置權可適用於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築安裝承包合同

按照建築安裝承包合同,建築安裝單位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與建設單位約定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按時提供必要的技術檔案資料和其他工作條件,驗收已完成的專案並給付報酬。如果建築安裝單位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後,建設單位不給付報酬達一定期限,建築安裝單位可對建設專案實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權。當然,由於建築安裝承包合同具有極強的計劃性,建築安裝單位在行使其留置權時,注意不能與國家計劃相沖突,否則不能行使。

3、 留置權可適用於保管合同

根據保管合同,保管人為存貨人保管財產,保管合同終止時,存貨人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報酬。如果存貨人拒絕支付報酬達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對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權,將保管物折價或變賣,以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清償其保管費。

4、 留置權可適用於運輸合同中的貨運合同

按照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應將託運的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並交給收貨人,託運人應當給付規定的運輸費用。如果承運人將託運的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託運人在一定期限內始終不給付運輸費用,那麼承運人可將託運的貨物留置,折價或變賣求償。

5、 留置權可適用於財產租賃合同

按照租賃合同,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給付報酬並於使用(收益)完畢後返還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時交納租賃費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賃合同的同時留置承租人的相應財產。

6、 留置權可適用於委託合同和信託合同

按照委託合同和信託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一定的委託事務,委託人應補償受託人因完成委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並給付一定報酬。如果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後,委託人不履行其義務達一定期限,受託人可將其佔有的委託人的物品或有價證券留置,從中求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與工作中,可能會簽訂各種各樣的合同,但享有留置權的合同卻只有小編上面為大家列舉的那幾類,所以,不享有留置權的合同就有很多,小編就不一一列舉了,大家瞭解了哪些合同享有留置權,其它的自然就是不享有留置權的合同了。如果大家實在分辨不出所擁有的合同是否有留置權,可以諮詢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