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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借條能定為詐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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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經有借條能定為詐騙嗎

已經有借條能定為詐騙嗎

認定是否詐騙的關鍵,不是看是否有借條,而是看借款人的行為和相關綜合情況。

在實踐中,借款型詐騙犯罪和民間借貸糾紛的外觀上很相似,都表現為借款人欠錢不還,而當借款人被指控為存在詐騙行為時,借款人往往會拿出借條、借款合同等出來證明雙方是合法的借款關係,而非詐騙犯罪。

借條的內容,一般是借款給雙方的資訊和借款數額,還款日期等。一般而言,還款日期的約定是一種歸還意願的體現,但是關於民間借貸糾紛和借貸詐騙犯罪的區分,最關鍵的,還是要看借款人是否採用欺騙手段和借款時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於錯誤認識並“自願”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

而民間借貸,在借款行為發生時,借款人並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主觀上有還款意願,但是卻在借款後,因為客觀原因,導致無力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物件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有借條的也是有可能認定為詐騙的,需要根據借款人在借款時是否有隱瞞事實或者欺騙行為來確定。對於一般的民間借貸是不應當認定為詐騙的,但如果具有上述行為的就應當認定為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