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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之訴中債權人優先受償嗎?

債務債權 閱讀(2.72W)

現代社會,關於債權債務關係雙方的糾紛案件屢見不鮮,債權人除了留置權還有撤銷權,關於撤銷權的相關規定您是否清楚撤銷權之訴中債權人優先受償嗎?如果您不是很瞭解,本站的小編我很樂意為您解答。

撤銷權之訴中債權人優先受償嗎?

一、應當保護提起撤銷權之訴的特定債權人享有對“訴的利益”的優先權

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資產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利。現實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在債權人要求撤銷該不正當交易行為的訴訟請求得到支援後,其“訴的利益”應當如何歸屬?

有觀點認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對因撤銷而返還給債務人的財產並無優先受償權。理由是撤銷權成立的後果是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自始無效,根據無效行為處理準則,第三人應就取得之財產恢復原狀,即被債務人脫離的財產復歸債務人。此外,撤銷權作為債的保全制度的實質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保全全體債權人的利益,故自第三人處取回的財產應歸屬於債務人的一般財產,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應與其他債權人平均受償,無優先受償權。

上述觀點完全錯誤,司法實踐中不應當據此作出裁判結論,否則將嚴重損害涉訴債權人之合理關切與合法權益,必須保證提起撤銷權之訴的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如果不保護行使訴權的債權人的優先利益,反而將“訴的利益”歸結為“保全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則意味著債權人撤銷權之訴被強制賦予某種“公益性訴訟”的屬性,意味著其他非訴債權人可以無償分享涉訴債權人的訴訟成果,此舉顯然有違公平原則。

二、債權人應注重權利維護中的程式性問題

第一,債權人對於危及債務人責任財產的行為既可以提起撤銷權之訴,也可以提起無效行為確認之訴。債權人對此具有自主選擇權,因二者均屬於廣義上的債的保全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範圍以及必要費用承擔】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效果】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債權人應及時合理地運用保全制度。

司法實踐中,行使訴權的債權人可以藉助民訴法“保全”制度來確認並排除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相爭。而且,此種保全的效力可以從訴訟階段自動及於執行階段。債權人如果涉訴的是單純的撤銷權之訴,則可以在運用“保全”制度的基礎上在取得勝訴判決後立即涉訴債務清償糾紛。

第三,撤銷權訴訟的被訴主體不僅包括債務人和財產受讓人,而且可以涉及其他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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