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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普通債權人在公司登出後享有債權優先受償權嗎

破產債權債務 閱讀(2.65W)

一、企業破產普通債權人在公司登出後享有債權優先受償權嗎?

企業破產普通債權人在公司登出後享有債權優先受償權嗎

企業破產普通債權人在公司登出後不享有債權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有數個抵押權的債務清償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 【數個抵押權的清償順序】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百一十五條 【抵押權與質權的清償順序】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第四百一十六條【動產購買價款抵押擔保的優先權】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綜上所述,企業在經過清算以後才能依法進行登出,企業清算時的債務清償順序是國家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所以,破產企業現有的資產不可能先清償普通債權人。如果剩餘財產已經不夠清償普通債權,損失只能由債權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