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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優先受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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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優先受償順序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多個債權人的受償順序

1、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即均為普通債權),則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2、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①登記的優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②都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

③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3、當一個擔保物上抵押權、質押權及留置權並存時,應當按照:留置權→已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這樣的順序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