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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與形成權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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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與形成權區別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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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與抗辯權

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財產權中的物權、智慧財產權均為支配權,人身權無論是人格權還是身份權均是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可以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包括作為、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又可以分為債權性請求權和物權性請求權。

形成權指權利人通過其單方的行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形成權的主要作用是使權利人可以依其單方意思表示(構成單方法律行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 基於意思自治原則,本來一種法律關係的變動需要該關係所涉及之各方當事人的共同同意才能發生,但是若一方當事人享有形成權,那麼僅憑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該種法律關係就會發生變動。

民法上的形成權主要包括撤銷權、追認權、抵消權、解除權。而催告權本身不是形成權。

抗辯權是指否認請求權、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

希望上述的回答能夠增強你對形成權與抗辯權在法律上的區別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