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企業債權清理重要法律問題

債務債權 閱讀(2.35W)

企業在債權清理時會涉及很多方面的法律問題,每一項法律問題都需要企業謹慎處理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企業債權清理也有很多的細節需要引起重視。下面,小編在文章中為您詳細分析企業債權清理的有關內容。

企業債權清理重要法律問題

1、債務糾紛和經濟犯罪的界定問題

企業在經濟往來中,可能會遇到犯罪分子借經濟交易為名騙取財物的情況,比較常見的行為包括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票據詐騙罪和信用證詐騙罪等。由於經濟犯罪發生在經濟領域,具有經濟交易的某些特徵,實踐中表現又錯綜複雜,往往和經濟、債務糾紛混淆不易界定。根據《刑法》規定,前述幾種經濟犯罪應當從犯罪基本特徵、構成要件、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懲罰性等幾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嚴格界定罪與非罪的界限。

2、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問題

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普通民事權利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為2年。一般來說,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就轉化成自然債,不受法律保護,除非符合法定的情形。按照《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債權超過訴訟時效仍可得到法律保護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種:

(1)債務人自願履行債務的。《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1條規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援。”按照前述規定,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債務人享有時效抗辯權可不履行義務,但如果債務人放棄時效抗辯權自願履行債務的,法律予以保護。不過多數觀點認為,該行為不能引起剩餘部分債權的時效中斷。

(2)雙方重新達成協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覆》規定:“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按照前述規定,雖然債權超過訴訟時效,但由於當事人達成了新的協議,新的訴訟時效就按照新的協議起算,並且可以中斷、中止。

(3)債務人在催收通知上籤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指出:“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按照該批覆精神,債權人超過訴訟時效後發出催款通知,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視為重新確認債務,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

(4)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還款計劃書、承諾書或詢證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的行為是否構成新的債務的請示的答覆》,債務人於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主動向債權人發出詢證函核對債務的行為,視為重新確認債務,債權受法律保護。此外,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民商事審判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6條規定:“債權的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還款計劃書或還款承諾書的,該債權的訴訟時效重新起算。”

3、利用公證債權文書和支付令追債問題

申請公證債權文書和支付令追債均屬非訟程式,這種方式處理債權債務要比仲裁或訴訟方便、快捷,因此是實踐中很多企業喜歡選擇的途徑。

關於公證債權文書。《公證法》第37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子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也有類似的規定。

4、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問題

代位權和撤銷權均屬債的保全制度的範疇,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而危害債權人的債權,前者著重保持債務人財產,後者著重恢復債務人財產。債權人靈活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不僅能夠有效保全債權,而且可以多渠道實現債權。

關於代位權。《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因此,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仲裁或訴訟方式向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到期債權,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次債務人提起訴訟。

根據相關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關於撤銷權。《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按照前述規定,權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

(2)無償轉讓財產;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5、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問題

一般情況下,強制執行程式中的被執行人通常是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務人。但實踐中,經常遇到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此時可以通過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充分保障債權。執行程式中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主體資格變更、法人人格否認、案外人擔保責任和協助執行義務等情形。執行實踐中,債權人在以下情形可以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

(1)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變更,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變更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被執行主體,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3條。

(2)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和其他組織被撤銷、合併、分立,或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變更該權利義務承受人作為被執行主體,見《民事訴訟法》第21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

(3)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追加企業法人作為被執行主體,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

(4)被執行人為個人合夥組織或合夥型聯營企業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追加合夥人(聯營企業)作為被執行主體,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7條。

(5)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追加訴訟保全擔保人或執行擔保人作為被執行主體,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財產保全時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否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其承擔的義務及在執行程式中可否直接執行擔保人財產的覆函》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9條。

(6)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出資不實或抽逃資金,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追加開辦單位作為被執行主體,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

(7)具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有關單位或個人違反規定,造成被執行標的被轉移、滅失且拒不追回、賠償,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追加有關單位或個人作為被執行主體,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3、37、56條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1條。

(8)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追加第三人作為被執行主體,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

6、參與分配問題

實踐中,同一債務人往往不只一個債權人。相反,同時存在多個債權人的情況更為普遍。當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就涉及到參與分配的問題。由於我國實行有限破產主義的立法,只有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才可以採用破產方式償還債務,具體區分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和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分別適用《企業破產法》或《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但對於非法人的其他組織和公民,資不抵債時不能採用破產還債的程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為了公平保障各債權人合法權益,規定了“參與分配”制度,該制度是目前我國法院執行多債權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

小編從六個方面分析了企業債權清理的法律問題,每一項內容都是法律規範的內容。實踐中,進行債權清理的需要遵循法律規定,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如果你遇到不懂的法律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