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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

債務債權 閱讀(2.94W)
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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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

關於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主體,這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世界各國民法對此規定也不一。法國、義大利法律規定由受讓人通知,日本法律規定由讓與人通知,瑞士法律規定由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司法實踐中發生的債權轉讓糾紛有許多是與通知義務的主體是否正確有關。而《合同法》對這一問題的規定也不明確。因此有人認為應由轉讓人通知,也有人認為由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均可以,只要實際通知了債務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