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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違約責任約定的限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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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違約責任需要根據違約情況約定。借款合同應該包含的內容有借款種類、借款幣種、借款用途、借款數額、借款利率、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這裡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違約責任條款,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就失去了法律約束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將受到嚴重的影響。

借款合同中違約責任約定的限制是什麼

1、違約金不超過20%。

2、民間借貸利息不能超過同期銀行利息的4倍,但是逾期還款可以約定高點,逾期本來就是違約。

3、違約責任有很多種,包括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法定的就是不約定,法律由法律規定,其實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

約定的就是上面的第一句。若造成重大損失的,還可以約定損害賠償金,這個可能是個無底洞,但不能太過誇張,因為合同是有原則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是要被法律想方設法限制的。

在我國,借款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也可以主張違約金,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就算借款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當違約時,另一方仍然可以要求損失賠償。所以在訂立債權債務合同時,必須注意合同履行期限和違約金,以免因一方惡意履行或不履行而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