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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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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權利與義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債務人的義務和權利分別是什麼 ?有什麼要求麼?

1.權利:要求留置權人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未經同意進行處分,債務得到清償後歸還留置物。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留置權作為法定擔保物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並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僅適用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中發生的債權。其取得須滿足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積極要件有:須債權人法律 教育網原創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牽連關係”指債權的發生與留置物佔有取得是基於同一合同關係或同一生活關係。消極要件有:對動產的佔有不是因侵權行為取得,該佔有必須是合法佔有;對動產的留置不違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對動產的留置不得與債權人的義務相牴觸。
  留置權的效力主要在於掌握留置權人享有:留置財產的佔有權、留置物的孳息收取權和優先受償權。
  2.義務:積極履行債務,在寬限期內清償
這些就是債務人的義務和權利,對於你提出的債務人的義務和權利分別是什麼問題,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