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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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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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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具體包括哪些權利?

專利權人的權利包含專利人身權和專利財產權兩個方面。

(一)專利人身權

專利人身權主要是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檔案中寫明自己是該專利的發明或設計人,即署名權,署名權不因專利財產權的轉讓而消失。另外,還有專利檔案的修改權等。

(二)專利財產權

專利財產權主要包含以下三個方面:

1、獨佔權。指只有專利權人才有實施其發明創造的製造、使用、銷售,對該專利獲得享有獨佔的權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不得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製造、銷售專利產品;

2、許可權。即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專利。

但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件的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報酬。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的,也可以按前述辦法執行。

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實施許可的專利,可以不徵得專利人許可,但使用人應支付報酬。

3、轉讓權。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可以轉讓。”但轉讓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並登記,經公告後轉讓合同轉讓合同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