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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權債務權利義務繼承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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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權債務權利義務繼承依據

公司債權債務權利義務繼承依據

債權、債務的承繼,是指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必須無條件地接受因合併而滅的公司對外的債權與債務。公司進行生產經營,不可避免地會對外產生債權、債務,而公司合併後,至少有一個公司喪失法人人格,而且存續的或者新設立的公司也與以前的公司不同,對於公司合併前的債權、債務,必須要有人承繼。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由於財產的整體轉讓並未改變雙方債權人原有的地位,因此,一般不必經合併雙方債權人的同意。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有權對原來公司的債權進行清理並予以收取,同時必須接受原來公司的債務,有義務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法律依據: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六十七條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企業吸收合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應當由兼併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企業進行吸收合併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併後,債權人就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兼併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併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行向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併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第三十三條企業新設合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由新設合併後的企業法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企業吸收合併或新設合併後,被兼併企業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商登出登記,債權人起訴被兼併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企業兼併後的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並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以收購方式實現對企業控股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仍由其自行承擔。但因控股企業抽逃資金、逃避債務,致被控股企業無力償還債務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則由控股企業承擔。

3、《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綜上所述,以上是公司債權債務權利義務繼承的內容,當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就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一般也不必經合併雙方債權人的同意。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可以對原來公司的債權進行管理,原來公司對外的債務,也有義務對債權人進行清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