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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移協議管轄權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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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轉移協議管轄權如何確定?

債務轉移協議管轄權如何確定?

債務轉移協議管轄權一般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規定最新的《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3條規定: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權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由該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債權轉讓還是債務轉讓,合同的管轄權協議對合同受讓人在原則上都是有效的,但排除兩種例外。

但需要注意的是:《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在排除原協議管轄的適用時,增加一個額外的規定,即必須要取得原合同相對人的同意。

如在債權轉讓中,不僅要求新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另行達成協議管轄的約定,同時還需要取得原債權人的同意,在債務轉讓中,不僅要求新的債務人與債權人另行達成協議管轄的約定,同時還需要取得原債務人的同意,如果原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不同意,還是應該適用原合同中的協議管轄。

二、債務轉移的條件

債務人把對債權人所負有的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根據《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可見,債務轉移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轉讓的債務需為合法有效的債務,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果為非法的債務當然是不允許轉讓的。本案中,原被告之間基於買賣合同的關係而形成的被告支付貨款的債務是一種合法的債務,因此,作為債務人可以將其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

2、轉讓的債務具有可轉移性而非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專屬於自身的債務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完成,因而不能進行轉讓,比如基於債務人的表演義務形成的債務即不能轉移。本案中,雙方的債務是一種金錢給付的義務,因此,可以轉移。

3、債務人轉讓債務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這是這一制度的核心內容,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轉讓合同中的權利,是不需要經過債務人同意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並不會對債務人履行義務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但是,債務人轉移債務的行為則不同,極有可能對債權人實現合同權利產生重大影響。我們知道,當事人訂立合同,完全是出於相互的信任,此外,不同的債務人在履行能力上是有很大不同的,債務人更換後,新債務人可能缺乏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從而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權益,因此,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債務人與第三人如欲發生債務轉移,應當獲得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的同意有明示與默示兩種表示形式,前者需要債權人以明確的作為表示出對債務轉移的同意,後者主要表現為接受第三人的履行與向第三人請求履行。

民事主體之間若是通過簽訂合同等方式建立了債權債務關係的,在此關係的存續期間,若是想要轉移債務,需要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此後若是發生債務糾紛,只能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若是向其他的法院提出,由於其沒有管轄權,故而不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