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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查封和執行查封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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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全查封和執行查封的區別有哪些?

保全查封和執行查封的區別有哪些?

(一)主體不同

1、保全查封: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為保證將來的判決能得以實現,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對當事人爭議的有關財物採取臨時性強制措施的制度。

2、執行查封:指將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的內容付諸實現以及執行過程中的變更執行等問題而依法進行的活動。

(二)規定不同

1、保全查封: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執行查封: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三)措施不同

1、保全查封: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2、執行查封: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二、保全查封的期限是多久?

(一)不動產的保全期限是3年。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二)保全期限到期,法院不會通知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後果。

(三)起訴期間房產不會解封。解封的時間如下:

(1)一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二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不動產保全查封的期限是3年的時間,等到保全查封期限到了之後,人民法院是不會進行通知的。當事人應該在保全查封期限到了之前進行申請是否繼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