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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權債務人

債務債權 閱讀(1.76W)
連帶債權債務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什麼叫互為債權債務人


合同中的債務人指:合同中負有履行義務的人,一般是指負有經濟給付義務的人.在雙務合同中,雙方互負給付義務,互為債務人,互為債權人.單務合同中,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負有給付義務,這時給付的一方為債務人,享有權利的一方為債權人.

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即一方當事人願意負擔履行義務,旨在使他方當事人因此負有對待給付的義務。或者說,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即為他方當事人所負有的義務,例如買賣、互易、租賃合同等均為雙務合同。 債權人是指在債的關係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債務人是指在債務關係中負擔義務的一方當事人。 因此,可以說雙務合同中的當事人互為債權人、債務人。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一方負有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負有支付價金的義務。從標的物的交付與所有權轉以上說,買受人是債權人,出賣人為債務人;而從價款支付上來說,出賣人為債權人,買受人為債務人。 不過一般都不這麼說,只是說互負對待給付的義務。 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僅贈與人一方負擔約定的合同義務,不是雙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