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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有什麼不同?

債務債權 閱讀(1.48W)

一、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有什麼不同

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有什麼不同?

1、產生的原因不同。

連帶債務通常基於共同原因產生,如基於共同債權行為;而不真正連帶之債必須具有不同原因,即各個債務人對債權人產生給付的根據是各自不同的法律事實。

2、目的不同。

連帶債務具有共同目的,且各債務人在主觀上相互關連;不真正連帶債務只有各自單一的目的,各債務人之間對債務的發生在主觀上也無聯絡,給付相同純屬法律關係偶然巧合。所以有無共同目的是區分連帶之債和不真正連帶之債的關鍵。共同目的指的是各個債務人按照法律規定或約定為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及為債權提供擔保而結成一體,各債務均為達到此目的的手段,連帶債務人任何之一履行給付就使設定的連帶債務的目的實現。不真正連帶債務並非為法律或當事人為擔保債權實現而有意設立,其發生有偶然性,各個債務的產生無關聯,產生後儘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體債務消滅,但這只不過維護公平及不使債權人額外獲利而設。

3、法律要求不同。

連帶債務乃法律規定而產生,法律規定了連帶之債產生的幾種情況,如個人合夥產生的債務,共同侵權之債,委託代理授權不明產生的債,保證人為兩人以上擔保的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各債務人的債務分別基於不同原因而各自獨立,其運用由法院根據不同法律關係的競合同而酌定是不是法律規定,而不存在債務人之間約定。連帶債務人之間有內部分攤關係,據此關係存在著內部求償權;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內部分攤關係,即使其內部互償也非分攤關係,而是基於終局的責任承擔,其性質與連帶債務人內部求償不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一十八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二、什麼是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就是指債務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因全體債務人之間存在有連帶關係,各債務人都負有全部償付的義務,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的完全償付,對全體債務人生效,因而導致全部債的關係消滅的債務。或者可以簡單的說,數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者,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的核心是連帶債務人之間的連帶關係。連帶關係是連帶債務產生的法律依據。所謂連帶關係,就是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一種法律關係;在該關係中,多數債務人中一人或數人所發生的事項,效力及於全體債務人。因此,連帶債務關係中的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部,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債務。每一個債務人都有向債權人全部清償的義務,而且只要債務沒有清償完畢,則任一個債務人無論是否應債權人的請求清償過債務,也無論他自己應分擔的債務是否履行完畢,對於還沒有清償的債務都有清償義務。

三、什麼是連帶債權?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當事人一方為多數,且多數人一方的各當事人都有權請求對方履行全部債務或者都負有向對方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全部債權債務關係因債務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滅的債。因此,連帶之債的多數人一方相互問有連帶關係。若債權人一方為多數且有連帶關係,則為連帶債權;若債務人一方為多數且有連帶關係,則為連帶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為按份債務。

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大家通過上述文章的閱讀之後,對帶債權和連帶債務有什麼不同這個問題有了解答,當大家面對連帶債務和連帶債權時,應該知道如何對待,如何解釋了吧,對於債務大家不希望自己揹負,所以遇到這種情況大家應該儘快合法合理的處理問題,儘快諮詢相關法律知識人士,更多法律知識可以諮詢本站的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