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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合同期限的違約責任還需要承擔嗎?

合同違約 閱讀(1.64W)

一、過了合同期限的違約責任還需要承擔嗎?

過了合同期限的違約責任還需要承擔嗎?

過了合同履行期限的違約責任也有可能依舊需要承擔,這是由於《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之中規定了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就有可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該條並沒有限制過了合同履行期限後可以不用擔責。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合同解除能不能要違約責任?

1、合同解除不一定能要違約責任,具體在合同解除時一方當事人是否需要履行違約責任,可以結合以下的法律條款來確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合同解除的方法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三、合同無效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1、合同無效後其雙方當事人對違約條款的約定亦是無效的,也就不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了。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合同違約情形分為不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所謂不履行合同義務,又稱毀約行為,指債務人拒絕履行任何合同義務。

所謂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是指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只要公民、單位與其他的民事主體之間存在合同關係,那麼在合同有效,一方或者是雙方合同當事人實施了違反合同的行為,那麼不管是否已經過了合同的履行期限、不管合同關係是否解除,違反合同約定的一方,都有可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