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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是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狀進行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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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答辯狀是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狀進行的嗎?

答辯狀是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狀進行的嗎?

答辯狀是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狀進行的,答辯狀的格式與起訴狀沒有多大的不同,最大的區別在於答辯狀的內容方面。答辯狀具有三個部分,首部、答辯理由、尾部和附項。

1、首部。

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1)標題。標題寫明“刑事(或民事)答辯狀”,“刑事(或民事)被上訴答辯狀”。前者為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後者為上訴案件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寫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著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並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託代理人,並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還要寫明他與答辯人的關係。如委託律師代理,只寫明其姓名和職務。被告人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法人)的,先列寫答辯人及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職務。再另起一行,列寫委託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不用單獨列寫,可在下面的答辯理由說明起訴人和上訴人是誰,起訴或上訴的案由是什麼。

(3)寫明答辯事由。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和上訴案件答辯狀其事由的寫法不同。現分別說明如下:第一審案件答辯人是被告人,答辯事由的具體行文為:“因xx(案由)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上訴案件答辯狀的答辯人是被上訴人,答辯狀具體行文為:“上訴人xx×(姓名)因xx(案由)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x年×月×日×字第×號×事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現提出答辯如下:”

2、答辯理由。

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並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3、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1)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xx×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明。答辯人xx×(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3)附項。註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民事答辯狀副本要送達原告。

二、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民事答辯狀在兩種情況下提出:一是原告向第一審人民法院起訴後,被告就訴狀(起訴狀)提出答辯狀。二是案件經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後,一方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上訴狀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和上訴人的上訴狀以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間內將副本送達被告或被上訴人,被告或被上訴人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和被訴人通過答辯狀,可以針對原告或上訴人提出起訴或上訴的事實、理由和根據以及請求事項,進行有的放矢的答辯,闡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並提出事實和證據證實自己的觀點。這樣,人民法院可以全面瞭解訴訟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要求,對如何合理合法及時處理好案件。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2條規定:被告應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從而給予了被告在法定期間提出答辯狀的義務,這也是對原告知情權的保護。在實踐中,審判人員也要嚴格遵照執行,被告未在法定期間內提交答辯狀的,應視為放棄提交,對被告超過法定期限提交的答辯狀,不再接收。

答辯狀的書寫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答辯狀主要就是根據原告的起訴狀內容來確定的,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答辯狀必須要書寫規範,且條理清晰邏輯清楚,這樣是有利於法院做出判斷的,如果書寫不好的話,可以聘請律師來書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