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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種類分為哪幾類?

債務債權 閱讀(8.98K)

合同履行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方可能違約不履行合同的情形,或著已經履行,但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情形的,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行使抗辯的權利,以保障自己的權利得到正確的行使。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抗辯權主要分為三類,那麼,抗辯權種類分為那幾類?詳情參考下文。

抗辯權種類分為哪幾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履行抗辯權的種類有三種,具體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一、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

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關聯性決定了履行的關聯性,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先履行抗辯權。

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履行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當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但是其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依據規定以及學術界的分析,我國的抗辯權主要分為三種,分別是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以及先履行抗辯權;三種抗辯權需要在不同的情況下行使,也就是抗辯權的行使需要達到一定條件才可以,否則亂用抗辯權的,造成損失由自己承擔,造成別人損失的需要賠償他人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