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破產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終止後應按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和《公司法》的規定,進入清算程式,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對外一切民事行為,包括起訴、應訴都以清算組的名義進行,由清算組催收債權,這樣利於實現怠於清算的企業及其股東與其他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
公司終止後,該公司的股東有義務組織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依法清理企業財產,可以對外起訴主張債權並直接受償,可以應訴並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
公司終止而沒有成立清算組織的,該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訴訟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義起訴應訴。該公司的股東不能直接作為原告起訴主張公司的的債權。但股東可以作為應訴被告,承擔組織成立清算組,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的責任,這一判決的效力及於清算組織。在執行階段,股東仍怠於清算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裁定由債權人組織清算,清算費用由股東承擔。
實踐中,有的公司在起訴、應訴時處於正常營業狀態,而在訴訟開始之後發生公司被終止的情況,作為公司的股東或出資人應爭取主動,依法成立清算組織,可以將訴訟主體由終止公司變更為清算組織。因為清算組管理的是原公司的的財產,行使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都來源於公司,對原公司具有完整的繼承性,可以延續原公司的行為,但不能否定原公司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無論在訴訟的一審、二審、重審或執行階段,都可以將清算組變更為新的訴訟主體。
《民法典》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破產債權申報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管理人應當根據人民法院釋出的破產申請公告中載明的申報期限作為該案件中最終的債權申報期限,如債權申報期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債權申報期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管理人應當在人民法院公告的申報債權的期限和地點,接收債權人的債權申報材料。
三、企業破產債權申報需要提供的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信用社申報債權需要向清算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3、授權委託書;
4、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
5、借款借據、借款合同、判決書、裁定書;
6、債權申報書。
其中債權申報書應當寫明借款的經過、判決執行情況、目前拖欠本息費用情況等事項。
按照法定程式,成立清算組織,能有效維護債權人、債務人、股東間的利益平衡。還有,切記債權人得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申報,一旦逾期,會被視為自動放棄。若還有任何疑問,可繼續諮詢小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