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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共有房產一方欠債法院可以執行嗎?

民間借貸 閱讀(1.95W)

一、夫妻共同共有房產一方欠債法院可以執行嗎?

夫妻共同共有房產一方欠債法院可以執行嗎?

可以,這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二、夫妻個人債務如何清償?

關於夫妻個人對外債務的承擔,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該規定解決的問題是,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如何承擔。根據這一規定,夫妻個人債務的承擔遵循以下原則:

(一)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就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而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加上夫妻共同的財產和夫妻另一方的財產共同承擔責任。夫妻個人財產的債務,以個人財產自負其責為原則,也注意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沒有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加上夫妻共同的財產和夫妻另一方的財產共同承擔責任。

(四)夫妻個人對外債務的承擔,適用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婚姻解.體時。這一規定,不以婚姻解.體為先決條件,而是根據婚姻當事人是否有約定、約定是否為第三人所知曉為責任承擔的條件,可以同時適用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婚姻解.體時。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是歸雙方擁有的,如果一方欠債不能及時的償還,那麼債權人是可以走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對於法院是可以對雙方的房子進行拍賣,如果是屬於一方的債務,那麼另一方是可以向欠債方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