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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債務人夫妻共同住房可以執行嗎

夫妻債務 閱讀(1.36W)

執行債務人夫妻共同住房可以執行嗎

執行債務人夫妻共同住房可以執行嗎

可以,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法院有權利執行夫妻共同房產中一方的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1、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麼名下雖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兒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

2、執行依據生效之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而轉讓他名下的其他房產的,本來有房產,甚至有多套房產,但是執行依據生效之後,為了逃避債務,轉讓、轉移自己名下的房產,造成了只有一套房產,這不屬於保護的物件,因為你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的履行。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以及所撫養家屬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提供臨時的週轉房。同時,該規定還提供了一個選擇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請執行人同意按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的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這實際上是建立了一個激勵配合執行的機制。

4、如果執行依據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麼法院必須按照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內容執行。但是考慮到被執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個週轉期,所以給予3個月的寬限期。

1、將執行標的拍賣或變賣後所得價款清償債務;

2、對拍賣、變賣不成的房產經債權人同意後,由債權人租賃,租金抵償債務,也可租給第三人,第三人應付的租金用於清償債務;

3、如果債務人已將房產抵押給其他債權人的,抵押期滿後經拍賣所得價款在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後餘額用於清償債務;

4、如果雙方同意可將房產作價後直接折抵給債權人,差額部分實行多退少補;

5、如果執行標的是在建工程,在確認其所有權後予以查封,限定債務人履行債務,到期不履行的,委託拍賣行整體拍賣清償;

6、對土地使用權的執行。如果債務人只交了部分土地出讓金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土地使用權拍賣所得價款優先支付土地出讓金和國家稅收,餘額清償債務。如果執行的房產的土地使用權是劃撥方式取得的,經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後該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一併拍賣。如拍賣底價中包含土地使用權的,拍賣成交後應將拍賣所得價款優先支付土地出讓金及稅收,餘額清償債務,受讓人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拍賣底價中不包含土地使用權的在拍賣成交後所得價款清償債務,買受人向政府交納土地出讓金,並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能改變原有規劃土地的性質。

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貸款也越來越簡單了,大部分人都是以房產抵押貸款的,但是當抵押人沒有還款的能力時,那麼債務人時可以進行執行抵押物的。也就是說債務人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令一半,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