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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款約定管轄法院

民間借貸 閱讀(2.75W)
民間借款約定管轄法院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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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管轄法院是否可以約定

(一)合同約定管轄法院有講究

並不是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都一定會受理。也就是說合同約定管轄法院有一定的要求和技巧。

在擬定借款合同時,不要出現兩個以上的管轄法院;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對於管轄的約定應當明確而具體,避免發生誤解與分歧;不能突破與糾紛的關聯性而約定管轄。

根據《民訴法》第34條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借款合同糾紛也屬於合同糾紛,根據《民訴法》第23條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