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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糾紛管轄法院能不能約定

債務債權 閱讀(9.73K)

一、借款糾紛管轄法院能不能約定

借款糾紛管轄法院能不能約定

(一)合同約定管轄法院有講究

並不是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都一定會受理。也就是說合同約定管轄法院有一定的要求和技巧。

在擬定借款合同時,不要出現兩個以上的管轄法院;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對於管轄的約定應當明確而具體,避免發生誤解與分歧;不能突破與糾紛的關聯性而約定管轄。

根據《民訴法》第34條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借款合同糾紛也屬於合同糾紛,根據《民訴法》第23條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 個人借款合同違約責任都有什麼

1、依照《民法典》規定,借款合同明確規定還款期限的,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按約定的還款方式償還借款,借款合同未明確約定還款期限的,當事人可以先就還款期限進行協商,如不能達成協議,處理上應按合同的內容或性質或交易習慣來確定還款期限。否則借款人可以隨時償還借款,貸款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但應注意給予履行義務一方適當的合理期限,所以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的,應先向借款人發出還款催告,給借款人一定的還款期限。

2、獲取利息是貸款主體的權利,因此,借款人的另一項主要義務是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不僅應按約定的數額支付利息,而且應在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此外,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未明確約定利息的,依《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利息的,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的限制規定,否則借款人有權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噹噹事人的約定高於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那麼,超過國家限制規定部分的利息就不受法律保護。

3、借款人不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種違約行為,會損害貸款人的利益。如金融貸款合同中,某些貸款是根據國家巨集觀調控政策、國家的信貸政策、國家的產業政策發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將使國家對經濟的巨集觀調控流於形式,最終影響經濟安全和國家經濟政策的貫徹落實,同時也可能造成部分產業投資過熱,影響金融運作。因此,法律明確規定,借款人不按約定使用借款,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同時,貸款人還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體現了不同於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強制性。

借款合同屬於實踐合同,也就是說在出借人交付了借款之後,那麼合同才算是生效。而之前雙方雖然有簽訂借款合同,但只能意味著合同的成立。借款合同也是很容易產生糾紛的,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可能在借款合同中就約定有糾紛解決的方式,其中最常見的就是訴諸法院,那麼就要先確定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見,確定借款合同的管轄法院是訴訟解決爭議中的第一步,同時也是很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