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民間借貸案件管轄怎麼規定?

債務債權 閱讀(3.21W)

一、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民間借貸案件管轄規定是什麼?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民間借貸案件管轄怎麼規定?

1、《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出借人住所地為合同義務履行地,但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貸雙方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情況下對訴訟管轄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下列糾紛,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受理:

(1)貨幣借貸糾紛;

(2)國庫券等無記名的有價證券借貸糾紛。

二、民間借貸訴訟主體都有誰?

持有借據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推定為債權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被告對原告主體資格提出異議,並提供證據足以證明債權憑證的持有人並非債權人或者債權受讓人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借據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為債務人,具有被告主體資格。

原告在起訴時應有明確的被告,被告不明確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行為人虛構借款人或者以已登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借貸等被告不適格情形的,法院應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拒不變更或者無法變更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查明被告屬被借名、冒名且無過錯的,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出借人兩人以上的共同債權,僅一個或者部分出借人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出借人為共同原告,但明確表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棄債權的其他出借人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綜上所述,針對民間借貸案件多發的情況,浙江省高階法院對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有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法院管轄、訴訟主體和對借貸事實的認定辦法,其中管轄適用於一般管轄,借貸合同履行地及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可以管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