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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擔保合同管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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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動產擔保合同管轄規定是什麼?

不動產擔保合同管轄規定是什麼?

不動產擔保合同管轄規定是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負責專屬管轄。所謂專屬管轄就是指法律特別規定某些特定型別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轄權。這是一種排它性的管轄,不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轄而且還排除了當事人以協議的方式選擇其他法院管轄的可能性,凡法律規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一律適用專屬管轄。關於專屬管轄主要有以下二種意見:

1、凡是涉及不動產糾紛的案件,無論糾紛屬於哪種性質,均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專屬管轄,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多數法院的作法。其依據在於《民事訴訟法》在確立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則時,並不以案件糾紛專屬於某一性質為前提,而且不動產糾紛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有利於法院審查涉案不動產的狀況,從而便於查明案情、對不動產採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於案件審理完畢後的執行。

2、不動產物權之訴訟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理由為因不動產而引發的債權訴訟並不直接以不動產上的物權為訴訟標的,其可能涉及訴訟標的為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很多時候不動產債權糾紛的不動產所在地與原、被告之住所地均不一致。為便於當事人在發生糾紛後能夠就近、就地、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求得法律上的保護,和便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故不動產債權糾紛應遵循“兩便原則”,採取任意管轄主義,適用一般地域管轄。

二、專屬管轄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目前如果涉及到不動產擔保的,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對此進行處理的,而不動產擔保合同發生糾紛,雙方當事人沒有辦法進行解決的情況之下,就可以選擇到當地的人民法院來起訴進行解決,這是屬於一種專屬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