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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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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一、租賃合同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法律上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針對於租賃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有約定的按約定,沒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同時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租賃合同糾紛既涉及法定管轄問題,也涉及協議管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租賃合同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是什麼?

1、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藉口不參加訴訟。

2、管轄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有要求撤回的,法院應當給予允許。

3、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也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以單獨書寫。

4、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三、解除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1、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以不低於原租賃合同的條件,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則承租人不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2、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區為承租人另外尋找到與原租賃房屋、租金標準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費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其實,除了上述事先約定的方法,即使提前沒有約定,在某一方要單方解除時也不妨提出來與對方協商。但是生活是變化萬千的,如果提前沒有約定,就算您的方案是合理的,對方也未必就會接受,遇到難纏的對手,也許還會陷入糾紛。

履行租賃合同義務時存在糾紛問題,可以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要向法院提交起訴狀,說明訴訟請求。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在提交答辯狀之前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需要交納異議申請書,法院受理之後會對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會將案子移交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