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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管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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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管轄約定
抵押擔保合同的管轄
你好,就抵押擔保合同的管轄地可參考以下資料: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則如此,但是不同種類合同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