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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出公司後 | 債務由誰承擔?

公司債務 閱讀(4.74K)
登出公司後,債務由誰承擔?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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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出後的債務由誰承擔

  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以其資產承擔債務,如果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剩下的債務公司不需要承擔,因此公司登出後的債務一般是不需要再承擔的。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登出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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