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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出後對外債務由誰承擔

公司解散 閱讀(1.68W)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以其資產承擔債務,如果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剩下的債務公司不需要承擔,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公司清算結束後可以登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破產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程式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八十七條破產申請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登出後對外債務由誰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