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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處理的方法是:一、盤整存量資產,啟用僵化財源。二、回收貨幣資金為主、物資抵頂為輔。三、訴訟保全,依法清欠,確保債權安全。四、綜合清欠。五、債權管理與債權經營分離。《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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