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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要如何界定

債務債權 閱讀(2.67W)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要如何界定

在現實社會中,當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將會導致債權人即使勝了官司,也將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不良後果。因此,債權人要謹慎預防。在預防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時,對於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界定方法有哪些呢?在向債務人追債時,如果發現債務人同意轉移財產怎麼辦呢?對於這些問題,本站小編將為你詳細介紹。

一、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界定

對於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即作了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二、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有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因此,如果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就要收集好證據,及時向法院起訴。

以上內容就是有關“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界定方法有哪些”以及“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怎麼辦”等問題的具體情況,希望這些內容能夠給您帶來一定的幫助。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是債務人逃債的表現,這種行為對債權人是極為不利的。實踐中,作為債權人,一旦您發現對於有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那麼您要及時採取應對措施,避免您的合法債權遭到不法侵害。如果您不知道該怎麼應對,那麼您可以諮詢本站了解更多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或者及時尋求債權債務專家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