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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個人債務 閱讀(1.36W)
什麼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力。同時履行抗辯權又稱不履行抗辯權或履行合同的抗辯權,它是指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它方未做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性質上屬於延期的抗辯權或一時的抗辯權,其功能主要有兩個:擔保自己債權之實現和迫使他方履行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制度,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法律都確立了此項制度 ,我國新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也對此作了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該條確立了我國合同履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