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別有哪些?
第一、責任主體不同
1、夫妻共同債務的責任主體為夫妻雙方或者夫妻雙方中的任一人。
“夫妻應當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向夫或妻任何一方追償;清償人承擔清償責任後對內可以按照雙方約定向另一方追償他應當承擔的份額。”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據此可知,夫妻內部的債務約定,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能夠有效避免夫妻雙方以內部約定為由損害善意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2、個人債務的責任主體為個人。
從法理上講,個人債務是個人對其財產管理、使用、處分而產生的債務,理應由個人對外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只是審查債權債務關係是否成立,一旦成立,就判決由債務人承擔清償責任。
第二、債務性質不同
1、“夫妻共同債務具有人身和財產的雙重性質,對外是連帶債務,”債權人可同時或先後向夫妻任何一方或雙方主張全部或部分債權,夫、妻任何一方或雙方的清償都將導致債務的消滅,任何一方清償後可以按照內部約定向另一方追償。
2、個人債務是個人在對外經濟交往中產生的,原因具有多樣性,理應由個人履行還款義務,對外則是不連帶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的定義與範圍
相對於夫妻共同債務而言,夫妻個人債務則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向他人借款且用於無關共同生活等其他用途的債務。
主要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一方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
(3)未經夫妻一方同意,為生產經營獨自籌資所負債務且收入未用於家庭支出,或者擅自承受他人的債務
(4)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一方承擔的債務或者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種類
夫妻個人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的債務區別是非常大的,而且兩者還款的承擔方式是完全不一樣的,因此,在兩個離婚之前一定要把債務認定清楚,是雙方的那麼就平分,不是雙方的,那另一方是無須進行承擔的,所以,一定要分清楚,避免引起更大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