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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的區別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1.83W)

區別如下:債務人是債權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次債務人是指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民法理論上通常所稱的“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