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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債務人和主債務人的區別

債務債權 閱讀(9.53K)
從債務人和主債務人的區別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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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的區別?

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的區別:除了票據流通結束時正確付款以外,在票據追索中,只有票據的主債務人清償票據債務,才能全部消滅票據關係;從債務人的清償債務,一般只能部分消滅票據關係,所以主債務人又可以稱為最終債務人,票據時效制度中將承兌人或出票人的票據時效規定為最長時間,主要原因即在於主債務人的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