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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債務糾紛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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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經常會出現合同債務糾紛、破產債務糾紛、擔保債務糾紛等,即所謂的債務糾紛,它是發生在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人之間,就各方權利和義務關係產生的爭議。那麼,發生債務糾紛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發生債務糾紛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一、債務糾紛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債務糾紛需注意以下事項:

1、及時起訴,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多為2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2、證據效力,調解過程中對事實的承認,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3、財產保全,一方行為或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造成其他損害,法院可基於另一方申請或自行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4、繼續履行,法院採取強制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債的,應承擔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隨時請求法院執行。

二、債務糾紛官司該怎麼打

1、要確認到底是哪種債務關係。這是打債務糾紛官司的前提條件。

2、要保證該債務關係是依法成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可見,當事人所涉及的債務糾紛案件,其權益能否受到法律的保護,關鍵是這種債務關係是否合法、有效。

3、要樹立訴訟時效觀念。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三種。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第136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務被丟失、損毀的;還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訴訟時效的開始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時起計算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當事人(債權人)因與他人(債務人)發生借款糾紛,對方以各種理由拖欠,而當事人在此過程中,經常向對方當事人索要。

在追討過程中,對方當事人出具了還款保證書。債權人應該如何打官司呢?第一,債務人首先考慮這種債務關係是否合法。第二,計算該債務糾紛發生時間至起訴時間是否在2 年之內。如果是,則可以正常訴訟;反之,如果超過2年,則認為其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法律不予保護。第三,應該考慮債務人的保證是否已經超過6個月。如果在6個月之內,則債權人的權利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

4、要向法庭提供哪些證據。

(1)從書面證據上講,當事人應考慮合同、借據、公證書和發票等書證。根據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證據材料為複製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的,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就證人證言來講,當事人一定要選擇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作為證據,並且要保證該證人可以當庭作證,便於法院庭審的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意見》中規定,確認借貸關係一般應以書面借據為準。無書面借據的,必須有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證明。可見,證人的證據效力也是當事人能否勝訴的關鍵。

(3)當事人還應注意,所訴的債務糾紛案件是否涉及到有關部門的技術鑑定結論、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等,這些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力,也應向法庭提供。

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此外,當事人在打官司時有舉證的責任,如何運用證據來打贏官司是當事人進行訴訟的關鍵。如果當事人不能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證據,就只能承擔起訴的後果。因此,當事人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證據是打贏官司的關鍵。